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的本市户口居民及经批准落户人员,立为一户,登记为家庭户。
第八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立户。
第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可以凭全日制招生资格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学生集体户。
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学生可以在经常居住的校区登记户口;在学期间变动校区的,无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并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申领和保管本集体户成员的个人信息登记卡;
(二)申报与户有关及户内成员的迁入、迁出等事项;
(三)督促户内成员及时申报户口登记事项;
(四)为户内成员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开具有关证明;
(五)协助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等信息;
(六)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搬迁或合并的,应向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该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登记。不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并及时注销该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 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随非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第五十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被军事院校录取、不具有军籍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凭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新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登记。
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六十条 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的,应当凭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或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材料,将户口由转学前学校迁至现就读学校。
因故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应当凭学校通知或相关证明,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在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六十一条 毕业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出登记。学校未申报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申报,将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凭毕业证书申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结业证、肄业证明或学校其他证明申报。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时申报迁往省外就业地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因就业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的,凭原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原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
第六十二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的,凭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在本省就业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第六十三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及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六十八条 姓名登记后,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姓氏:
(一)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二)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
(一)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三)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五)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的;
(二)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正在服刑或依法被******的;
(三)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